出口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外贸法》第16-20条
2.《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5-42条
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4.《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5.《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
6.《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7.《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二、申请条件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已获得出口配额或出口招标商品配额
3.有特殊要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需相关部门批件或有出口资质生产企业授权证明
三、申请材料
1.出口商品配额文件
2.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3.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4.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5.合同正本复印件
6.首次领证者还应提交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办理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的,提交原出口许可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
8.办证企业领证人员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或企业公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委托人身份)。
四、申办程序
1.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根据《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在线查看《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状态,待复审通过后,打印带有出口许可证号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领出口许可证
2.书面申请方式:企业可从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根据《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将《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3.改证:退回旧证,重新申领新证
五、告知方式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书
六、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七、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如跨年度,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
3.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4.领证企业于“复审通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的30日内领取许可证。对逾期未领的许可证,作删除处理。
八、 其他注意事项
1.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应在配额的有效期内申领出口许可证。
2.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在线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3.网上申领许可证,有其他情况需要特殊说明的可在“附加信息”一栏说明。如:填写相关配额文件号,特殊价格术语说明等。
4.每周五下午为南宁特办内部学习时间。需要领证的企业,敬请提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