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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南宁特办关于取消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商配字〔200810号),我办自200911日起不再收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配字〔20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11日起,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11日起,各单位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时停止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工本费。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后,《收费许可证》中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收费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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