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商配字〔2008〕10号),我办自
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配字〔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
一、自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后,《收费许可证》中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收费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