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的已批准通过的注明出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相关出口配额批准文件及有效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对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附商会出具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4、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应提交区外经贸厅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复印件)。对加工复出口的白银另需提交外经贸部批件。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广西外经贸厅批准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由我办存档备案。
二、申请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钢笔认真如实填写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进口配额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
3、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三、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四、办证时间:在材料齐全,审核无误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领企业电子数据不全或遇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外地市、县的企业办证,力求尽快办理。
外经贸部驻南宁特办
贸管处
二OO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