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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服务
  (一)申请出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钢笔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区外经贸厅出口配额批准文件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对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附商会出具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4、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应提交区外经贸厅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复印件)。对加工复出口的白银另需提交外经贸部批件。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广西外经贸厅批准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由我办存档备案。

  (二)申请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钢笔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归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包括进口配额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

  3、外贸企业资格证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当年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外资企业验资报告。

  (三)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四)办证时间:在材料齐全,审核无误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办理(申领企业电子数据不全或遇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除外)。外地市、县的企业办证,力求尽快办理。

  (五)办公时间: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星期五下午为政治或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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