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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执行办法
2006-03-28 09:37  文章来源:广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形势发展,广西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一区三园”的管理模式,“一区”即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三园”即合作区下辖的南山工业园、夏石工业园(中国——东盟凭祥出口加工区、林产工业园。为充分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促进工业经济加工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执行办法。在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一区三园”内投资兴办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一、用地政策

  1、在合作区范围内新办工业项目,只要符合园区用地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用地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且财税贡献较大,安排就业人数较多,有一定的产业带动能力和一定的科技含量的工业项目,可经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到合作区投资交通、环保、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土地政策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合作区国有土地上闲置的地上建筑物,产权属于市政府且用于工业项目的,可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3、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和规费除依法上缴国家和补偿农民部分外,属市本级财政税收的,先征收后等额奖励,市本级收费部分全免。

  4、租用驻凭机构闲置国有土地、房产投资工业项目的,市政府负责协调理顺关系,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安置就业人数达300人的,市政府给予项目用地租金总额50%的奖励。

  5、鼓励投资者利用合作区置闲存量国有土地,连片建设标准厂房及员工住宅等相关生活服务设施,并对外招租取得回报,市政府将在用地、市本级分享税费、招商等方面,经过集体讨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并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

  同时鼓励投资者以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区各园区道路、平整土地、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通过市场运作模式取得回报。

  二、财政扶持政策

  6、凡在合作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赋予边境地区以及沿边对外开放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7、凡在合作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区投资方向,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本级财政税收的8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扶持。

  8、凡在合作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在年内完成投资实现投产的,六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本级财政税收全额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第七年至第十年,减半扶持。

  9、由商会、协会以及各地开发区或其他群团组织引进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十年内按每年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三、规费政策

  10、合作区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属于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实行零费制(工本费除外);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上缴的和不可减免的,以及政府专项基金的,由市本级财政代缴;属专业技术部门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由市政府协调,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四、服务政策

  11、在合作区内投资的项目,由市里派专人全程代办相关的证照手续,由四家班子一位领导成员专门负责帮助业主解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需要政府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由市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集中会办,形成纪要,跟踪落实。

  12、对入园企业,分别由市纪检会、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实行挂牌服务制度。对市外到合作区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可持有效证件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以便于出入境开展业务。

  五、本优惠政策由凭祥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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