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特办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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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7 17:01 文章来源:南宁特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提高和增加进出口许可证收费的透明度,严格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以及我部办公厅转发该通知的文件要求,决定对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20元/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20元/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
监督电话:
发证机关投诉电话:0771-5859902
价格监督机构投诉电话:0771-12358
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10-84095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